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55061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96-9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5、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建築法 第 101 條
旨:
高雄市政府基於地方政府之自主組織權及團體管轄權限,既已將現有巷道
認定之行政業務,劃歸其所屬一級機關工務局之管轄權限,並歸屬建築管
理處之職掌,且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權限委託與其他機關,則養護工
程處自不得逕行認定現有巷道。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