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96-98 頁
高雄市政府基於地方政府之自主組織權及團體管轄權限,既已將現有巷道 認定之行政業務,劃歸其所屬一級機關工務局之管轄權限,並歸屬建築管 理處之職掌,且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該權限委託與其他機關,則養護工 程處自不得逕行認定現有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