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11-114 頁
行政程序法雖有行政機關得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規定,惟權限 授予機關本身必須依法有管轄之權限,才有授予標的。倘若委任之權限授 予機關自己依法即無管轄權限者,自無得藉委任之程序形式,使所屬機關 承受權限授予機關自己本無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