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05-406 頁
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所為之裁罰,核屬裁量處分,有管轄權之 主管機關對於原處分所涉系爭行為,尚須就個案情節本於自身裁量權限予 以作成裁處,並非必然為與原處分相同內容之處分。是原處分並不符行政 程序法第 115 條所規定無須撤銷之情形,自仍應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