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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1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05-40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115、15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5-3 條
行政罰法 第 29、30 條
公路法 第 2、3、34、37、39、77、78、78-1、79 條
旨:
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所為之裁罰,核屬裁量處分,有管轄權之
主管機關對於原處分所涉系爭行為,尚須就個案情節本於自身裁量權限予
以作成裁處,並非必然為與原處分相同內容之處分。是原處分並不符行政
程序法第 115  條所規定無須撤銷之情形,自仍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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