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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年訴字第 6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53-4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22、1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係在使原處分機關得以將所作成已生效之非授
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向未來廢止,使其失去效力。此為原
處分機關之職權行使,並未賦予當事人得請求原處分機關廢止非授予利益
合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的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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