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65-466 頁
原處分將前處分審定之退休所得予以變更,係因前處分所依據之舊退休法 事後因新退撫法施行而廢止所致,並依新退撫法規定,就尚未完結之繼續 性退休給與法律關係,另為計算審定,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