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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7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
教師法 第 14、33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20、21、22、25、28、30、31、32、34、35 條
旨: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書面載
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的行為,具有確認性侵害行為是否成立
的法律上效力,進而成為後續教師懲處、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不利益
處分的基礎,屬確認性的行政處分。具懲處裁量權限的相關權責機關決定
懲處方式時,應依據性平會認定的事實,斟酌應為如何之懲處,不得自行
調查,為不同於性平會的事實認定。又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調查及針
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所作成的行政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
法院原則上得對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為全面性的審查。如經法院依職權調
查結果,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者,不利益即應歸由被告機關負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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