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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803-805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77-6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2、153、1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6 條
旨:
人民以書面敘明訂定目的、理由等項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
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予以處理或答復,惟
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
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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