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803-805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77-679 頁
人民以書面敘明訂定目的、理由等項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 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予以處理或答復,惟 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 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