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64-166 頁
國防部作成原處分撤銷相對人之眷戶居住憑證暨原眷戶權益後,固得依職 權交由所屬機關以雙掛號方式執行送達事務,但如無證據足以支持所屬機 關確有完成送達者,即難認為原處分確已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