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版)第 350-368 頁
按訴願程序乃行政程序之一種,係行政體系內部自省之救濟程序,原處分 機關為訴願程序之相對機關,並非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民 」,亦非同法條第 2 項所規定之自治團體或公法人。是故,不論現行訴 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之體制,原處分機關縱認訴願決定違法時,亦不允許其 對於訴願機關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