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法院必須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成心證,在對全辯論意旨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遵守訴訟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掌握。法院既負有 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 不適用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行政機關在無法 律依據,逕以函文通知人民返還前因授益處分所受領給付者,僅屬觀念通 知而非行政處分,且不得以之作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執行名 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