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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簡上字第 1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3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法院必須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成心證,在對全辯論意旨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遵守訴訟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掌握。法院既負有
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
不適用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行政機關在無法
律依據,逕以函文通知人民返還前因授益處分所受領給付者,僅屬觀念通
知而非行政處分,且不得以之作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執行名
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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