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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0、111、113、139、174、4、4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261、282-1 條
民法 第 154、71、72、73、757、7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115、133、135、164、4、6 條
檔案法 第 18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 條
旨:
按原眷戶權益係公法上之一身專屬權,原眷戶死亡者,其權益並非當然由
其繼承人繼承,而應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規定,由原眷戶之配偶
或子女申辦權益承受或權益接替,倘相關人員未辦理權益承受或權益接替
,則喪失承受之權益。次按原告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已過去或將來應
發生之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自難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
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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