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94-197 頁
送達證書之製作,並非強制規定。故送達是否合法,當依事實上送達之行 為認定之,而非僅依送達證書上之記載,即便個案中有送達證書佐證送達 或未送達之事實經過,此一送達證書之記載,亦不拘束行政機關或行政法 院關於送達事實之職權調查與自由心證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