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248-254 頁
禁制標線之性質非屬法規命令,而係一般處分,其送達得以公告為之,除 公告另訂不同日期者外,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道路主管機關之「劃設行 為」,即屬一種「公告」措施,故具規制作用之禁制標誌於對外劃設完成 時,即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