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6247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3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行政罰法 第 14、24、25 條
公路法 第 2、37、77 條
郵政法 第 40、6 條
藥事法 第 24、65 條
旨:
按經營汽車運輸業者,依公路法第 37 條規定,本負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之作為義務;倘業者以不作為方式未履行作為義務,而經營汽車運
輸業,即構成違反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違章,應依法裁處。次按一
事不二罰原則僅有在行為人以「一行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始有適
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