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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1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行政罰法 第 13 條
水利法 第 46、78-1、92-3、93-4 條
旨:
明知自行在河川區設置建造物須經申請許可,而受理陳情機關之回復內容
僅說明另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方得為之,後續卻未再申請許可即擅自興建
建造物,且擅自施設僅為維護自身財產債權,卻置影響河川安全之風險於
不顧,亦難認有何不得已而須擅自施設之情由,應係基於故意而實施違反
水利法第 78-1 條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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