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明知自行在河川區設置建造物須經申請許可,而受理陳情機關之回復內容 僅說明另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方得為之,後續卻未再申請許可即擅自興建 建造物,且擅自施設僅為維護自身財產債權,卻置影響河川安全之風險於 不顧,亦難認有何不得已而須擅自施設之情由,應係基於故意而實施違反 水利法第 78-1 條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