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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更一字第 1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76-1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69、72、73 條
民法 第 258、2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133、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1、102、102、103、114、79、8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4-1、105、111 條
旨:
行政處分交由郵政機關為送達時,倘已明確記載應受送達之對象,且送達
處所既屬正確,應受送達對象並有專職負責接收郵件之受雇人,雖僅未記
載機關之代表人,然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一望即能辨識判斷受送達人
,且顯已達到受送達人可得支配範圍,則雖未記載代表人,仍不影響合法
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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