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76-178 頁
行政處分交由郵政機關為送達時,倘已明確記載應受送達之對象,且送達 處所既屬正確,應受送達對象並有專職負責接收郵件之受雇人,雖僅未記 載機關之代表人,然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一望即能辨識判斷受送達人 ,且顯已達到受送達人可得支配範圍,則雖未記載代表人,仍不影響合法 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