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原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必須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請求行 政機關為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為 限。如須先由行政機關作成許可之行政處分者,則應先請求行政機關核定 並作成授益行政處分,如未獲准許,再循序經由訴願程序,並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若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且 無從補正者,則其起訴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