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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5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8、92、98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8 條
水利法 第 78-1 條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3、14、15、17、4、5、6 條
旨:
行政機關發函回答當事人之一再申請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
既不因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之效果,核其性質應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
處分,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且如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請求為某種財產
上之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而無公法上請求權
,其對之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屬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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