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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版)第 407-41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8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85、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104、107、111、12-2、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5、34、35、36、37 條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11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旨:
立法機關於議事程序是否遵守議事規範所生爭議,原則上屬於議會內部事
項,議會大會才是有權決定此類爭議之裁決機制,依議會民主原則以表決
結果自行決定。法院對立法機關之憲法上職權應予尊重,就議事程序所生
之事實及法律上爭執,原則上並無介入調查審理之權限,在如此理解下,
始符合權力分立及議會民主原則之憲法精神,並確保法院不涉入議會之政
治紛爭。又我國憲政架構下,司法權與立法權除前述之獨立性外,亦具有
相互制衡之功能。立法機關就議事程序之行使瑕疵,倘有違背憲法原則或
上位階法律、或侵奪議員本身憲法上之權利,構成議會自律權之濫用,破
壞憲法權力分立之平衡性,致議會內部事項之行使瑕疵已發生外部化效果
,且爭議事實之瑕疵性相當明顯時,即有逾越議會自律原則之一定界限,
司法機關在例外且非常慎重之情形下,且僅於此限度內保有介入審查之餘
地。至於訴訟爭議是否逾越議會自律原則之界限,而得例外由司法機關介
入審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42、499 號解釋意旨,則以其違反憲法原則
或上位階法律、或侵奪議員本身憲法上權利之事實瑕疵性,是否達「重大
明顯之瑕疵」為其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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