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21-323 頁
原處分所產生規制效力的事項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政黨應移轉其持有 之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可知原處分的規制效力是對於政黨,所涉及的是 政黨而非公司的財產權利,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之轉移屬於股 份持有者在經濟上價值的轉移,而不是公司得以出面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 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