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眷村改建主管機關固係於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修正施行前,作成 撤銷提供拆遷補償費予違建戶之授益行政處分,然其於修法後,本得依新 修之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直接另作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 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足認其殊無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必要,惟 其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是主管 機關起訴請求受益人返還違法受領拆遷補償款,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屬 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