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230-234 頁
主管機關於道路視距或交叉路口視線不良處所,考量公眾車輛之行駛安全 所為反射鏡之設置,僅在使往來車輛得以確認他車或行人,並未對外發生 任何規制之法律效力,故屬事實行為,亦無規範對象可言,並非對公物之 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