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387894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簡上再字第 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2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9、280 條
民法 第 4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77、189、273、276、27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保險法 第 177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24、30、39、84-1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49、6、7、9 條
旨:
本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因所據之
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為統一解釋,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就認為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所作之解釋,原不具備法定再審之原因,且提起在再審時已逾
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30 日之不變期間,以上述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
自非合法。再者,原確定判決固為同解釋理由中所稱之「民事法院判決」
引起歧見之案件,但原確定判決並非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且同解釋亦揭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
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並
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並
非認定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違背法令之本旨,故無釋字第
188 號解釋之適用。是以,據上述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皆於法不合,再審
之訴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