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版)第 184-190 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違規行駛之未領用牌證拼裝車輛沒入之規定, 係立法者衡酌違規行為之狀態及其所致法益侵害之程度所為之立法裁量, 其目的具正當性;所採取之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符合適當性原則,且 為避免法益受侵害之有效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則;又駕駛拼裝車具潛在之 危險,可能肇致身體、財產之巨大損害,系爭沒入規定亦無違狹義比例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