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322-329 頁
原處分所應記載事項中之「事實」,如未就違章行為之違反時間及違反地 點為明確之記載,致無法達可得確定之程度,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 別,及判斷已否正確適用法律者,該項事實記載即不具備法定程式,屬具 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而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