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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8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水利法 第 78-1、78-2 條
要旨:
人民申請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需以該河川位於河川管理機關公告劃
定之土石可採區或位在管理機關辦理疏濬範圍內為前提;若該河川區域未
經河川管理機關劃定為土石可採區,亦無疏濬計畫之核定者,則河川主管
機關自無許可於該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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