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若行政處分已經原處分機關撤 銷並另為更正核定處分,則受處分人應以更正核定後之新處分為訴訟對象 ,若仍以原處分為訴訟對象,因訴訟標的已不存在,自屬欠缺起訴要件, 應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且此係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