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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6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2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0 、36、39、40 條
訴願法 第 10 、13、4、61、77、81、95、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98 條
藥事法 第 2、46、58 、78 條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若行政處分已經原處分機關撤
銷並另為更正核定處分,則受處分人應以更正核定後之新處分為訴訟對象
,若仍以原處分為訴訟對象,因訴訟標的已不存在,自屬欠缺起訴要件,
應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且此係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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