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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1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36、260、5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36 條
旨:
按軍眷獲配居住軍方所管理眷舍之法律關係,乃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主
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核發之居住憑證雖係公文書,然僅係單純配住
關係之私權證明文件,並非領有眷舍居住憑證即該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規定之「原眷戶」。次按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
購宅款之權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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