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版)第 171-190 頁
由關稅法第 35 條規定,海關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進口貨物 之完稅價格,係以未能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31 條至第 34 條核定進口 貨物之完稅價格為要件。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