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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簡上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04、236-2、238 條
行政罰法 第 4 條
水利法 第 78、78-3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公路法 第 2、27 條
旨:
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以汽車所有人為徵收之對象,且自用車每年七月一次徵
收,若經註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仍應補繳自註銷牌照之
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而此所謂之使用道路,不限
於駕駛,凡具有相當體積之車輛,如係以停放方式占用道路,而排除其他
車輛之使用,亦當屬使用道路之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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