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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8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98、5、7 條
兵役法 第 11、9 條
要旨:
按軍事養成教育須以培養已擁有民間學歷之軍事新血,始符合節約軍事教
育投資成本與廣闢軍事人才來源之政策目的。是國軍機關舉辦國軍志願役
預備軍官士官班考試之目的,即係甄選已接受民間教育、擁有一定程度學
歷之人,施以軍事養成教育,而後備役軍官係自常備役離職、停役、退伍
之軍人,具備一定程度之戰技、戰略等軍事知能,與毫無軍旅經驗之初任
軍官有別,如准許後備軍官報考系爭考試,將使國家以往於其等服現役時
期投注之訓練成本形成浪費,故考試簡章明定以後備軍人列管者,不得報
考,自符合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立法意旨,國軍機
關據以否准已服預備軍官役退伍者參加此類考試,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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