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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5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7、4、5、6、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200、5 條
銀行法 第 125、22、29、4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其乃以原告對於行政機關享
有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為前提,否則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
因欠缺公法上之請求權基礎,而不應准許。且此所謂行政處分,係依行政
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另參酌
銀行法第 4  條、第 22 條、第 29 條及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
相關外匯業務規範並非為保障特定人而設之規定,自難謂中央銀行依上開
規定,對人民負有特定作為義務而無不作為之情形;且上開規定並未賦予
人民得請求央行應對相關銀行作成限制辦理外匯業務之行政處分之請求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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