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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旨:
按警察機關作成之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表係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所為勘察、蒐證等,據以作成初步分
析研判,核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有間,且該研判表既載明「對於
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公路法第 67 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勘認研判表係屬警察機關單純
之事實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因此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屬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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