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法令如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因其並非賦予人民有公法上請求行 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權利,人民之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只 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並不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對該 請求之人民並不負有作為義務,即令其未依其請求而發動職權,該人民亦 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