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規定,以凌虐手段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行為 人對於結果之發生,以一般人之知識經驗可得預見其發生死亡結果為已足 ,又受害人若因行為人不當管教猝發精神疾病,致自裁死亡,乃行為人於 客觀上能預見,且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屬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 第1 項第 4 款所謂因公死亡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