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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9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73 條
旨:
按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規定,以凌虐手段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行為
人對於結果之發生,以一般人之知識經驗可得預見其發生死亡結果為已足
,又受害人若因行為人不當管教猝發精神疾病,致自裁死亡,乃行為人於
客觀上能預見,且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屬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
第1 項第 4  款所謂因公死亡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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