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並 非就具體事項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難認主管機關係 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有所准駁而產生具有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人民自不 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