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人民如無法律上之請求權,其聲請、陳情或檢舉僅生促請主管機關考量是 否為該行為,而行政機關對該聲請、陳情或檢舉之答覆自非行政處分。故 人民欠缺公法上權益,即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此外,行政機關所為通知、 單純事實之敘述、理由之說明或就法令所為之釋示,均非對人民之請求另 有准駁,既不因該項說明而生法律上效果,即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