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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0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旨:
按受處分人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行政
機關嗣後作成新處分後所產生之新事實,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對於法定救
濟期間已過之原行政處分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惟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受處分應自該等事由發生後或知悉後三個月內提出程序重開之
申請,始符合法定要件;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則其行政程序重開申請
,於法即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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