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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再審事由,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
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於法
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是以
訴訟當事人援引之行政機關函釋,僅係針對個案函覆之內容,並非經由主
管機關事前作成之一般性法規命令,核屬法律上歧異見解,自與「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有間,自難憑此執以指摘前確定處分有「適用法規顯錯誤」
之重開程序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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