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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
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得提起給付訴訟。故提起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
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自以人民在
公法上有該給付之請求權存在為其前提要件。且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
第 3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對受刑人進行適當之移監調度,
屬各矯正機關職權之正當行使,受刑人並無請求將其移至指定監獄之請求
權存在,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因此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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