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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4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65、66、6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7 條
電業法 第 75 條
旨:
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而
得標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定禁止轉包工程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係屬行為犯,一有行為發生即屬違法,至於後續工程之施作,乃屬轉包
後之履約行為,並不影響前開轉包行為係屬行為犯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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