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130-135 頁
主管機關為能充分考量轉運站月臺費率之公益性質及對客運業者之負擔, 而將客運公會納入市府轉運站設施使用費率審查會之成員,該公會既係以 公益為目的所設立之社團法人,僅於其所委派執行委託職務之人員具體參 與個案審議時,始生應否於所執行之個案迴避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