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於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有關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訴訟資料或證據,足以 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存在有所影響,而未於刑事裁判或不起訴處分所審酌 認定,行政法院自得認定事實,而為裁判之基礎,自不受刑事裁判或不起 訴處分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