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執行機關所為通知僅係為執行水利署公告所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處 分之行為,亦即系爭通知之目的在於勸諭行為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部分, 其僅屬實施強制執行前之勸導行為,性質上為觀念通知,並非基於職權, 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若 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即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