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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6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水利法 第 4、78、78-1、79、92-3、93-4 條
旨:
按執行機關所為通知僅係為執行水利署公告所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處
分之行為,亦即系爭通知之目的在於勸諭行為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部分,
其僅屬實施強制執行前之勸導行為,性質上為觀念通知,並非基於職權,
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若
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即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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