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者,雖非原訴願人亦得提起撤銷訴訟,但以該訴 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為限;具備該要件者, 方屬適格之原告。故原告非訴願決定之利害關係人,且訴願決定以事實不 明撤銷原處分,並未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提起撤銷訴訟,非屬適 格之當事人,欠缺訴之利益,其訴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