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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9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74、36、39、9 條
訴願法 第 5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者,雖非原訴願人亦得提起撤銷訴訟,但以該訴
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為限;具備該要件者,
方屬適格之原告。故原告非訴願決定之利害關係人,且訴願決定以事實不
明撤銷原處分,並未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提起撤銷訴訟,非屬適
格之當事人,欠缺訴之利益,其訴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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