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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9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2、23、8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168、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4 、5 條
醫師法 第 3 條
旨:
按憲法第 18 條並無賦予人民得向主管機關請求作為續辦中醫師特考之法
律依據;醫師法第 3  條係有關中醫師資格之規範,該規定亦非賦予人民
得向主管機關請求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依法人民並無聲請
主管機關續辦中醫師特考之公法上權利。又課予義務訴訟須人民有請求行
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法令上依據,始為相當,倘法令僅係規定行政
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
,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
,而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之陳情性質,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
。受理陳情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之函復,僅屬行政機關就該陳情事件所
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之說明,並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自無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駁回人申
請之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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