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因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致受損害為要件,具備
該要件者,始具有以自己名義實施訴訟之權能,方屬適格之原告。所謂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係指權利主體所感受的各式各樣主觀利益中以法規範之
力量,來加以保障或提供實現權利的特定範圍利益;所謂利害關係人,係
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如原告僅
屬經濟上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尚非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即欠
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