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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4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5 、6 、8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5 條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因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致受損害為要件,具備
該要件者,始具有以自己名義實施訴訟之權能,方屬適格之原告。所謂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係指權利主體所感受的各式各樣主觀利益中以法規範之
力量,來加以保障或提供實現權利的特定範圍利益;所謂利害關係人,係
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如原告僅
屬經濟上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尚非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即欠
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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