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15590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810-81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動物保護法 第 20、20-1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所謂「公法上爭議」,係指當事人間有具體之公
法上法律關係或法律上利益之爭議而言;如僅為抽象法令之審查,如單純
就法令效力或其涵義有所爭執,則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而不得依行政訴
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又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有直接基於法
規規定者,亦有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者,但法規、行
政行為、契約條款及事實行為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而係法律關係之發生
原因,故皆不得以其存否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基此,法規命令之存在與
否,並非確認訴訟之對象,即非得以其內容因違憲或違法無效(即不存在
),而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