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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8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1、127、131、92、9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民法 第 125、179、182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旨:
縣政府所發之函已明確顯示補償費發放清冊有誤載,致第三人誤領系爭土
地徵收補償費,而含有撤銷原函之違法通知,屬於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
、形式及是否有記載不得聲明不服文字而有異。縣政府既於知有撤銷原因
時起 2  年內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誤發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
之違法行政處分後,始發生該誤領補償費,因此有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之
公法上不當得利情事,即縣政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其發函撤
銷原處分始處於得行使之狀態,是此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同法
第 131  條規定之 5  年時效,應自縣政府該「為撤銷違法處分」之行政
處分生效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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