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按人民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受罰鍰處分,所負之公法上給付金錢債務,行
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在行政程序法 90 年 1 月 1 日
施行之前,關於此事項,基於實體從舊原則,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並因公法無性質相類之規定,而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時
效之規定。是以,政府機關就人民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受罰鍰處分可行使
時起,隨即於時效期間內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發生時效中斷之事由,而應
自法院強制執行終結核發債權憑證後,重新起算其 5 年之時效期間,且
其亦於重行起算 5 年之時效期間內聲請強制執行,若自行政執行處執行
終結核發債權憑證未逾 5 年之時效期間,顯見其請求權並無因時效完成
而消滅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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